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 上訴人
- 喜洋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
右上訴人與臺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官 蔡惠如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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