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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
    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丁○○
  • 被告
    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029號原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甲○○ 被   告 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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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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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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