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1 日
- 法官羅富美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丁○○
- 被告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029號原 告 丁○○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甲○○ 被 告 戊○○ 台灣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周孫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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