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八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八五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訴訟代理人
- 鍾俊宇
- 被告
- 龍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龍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市三十號三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雖然於起訴狀內記載依兩造簽定之借據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該約定書第九條合意之法院係空白,即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