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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八五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八五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鍾俊宇
被告
龍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龍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市三十號三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另原告雖然於起訴狀內記載依兩造簽定之借據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該約定書第九條合意之法院係空白,即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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