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五七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五七號

原告
Mr. William Victor Gruman 即Linder Hotels AG(琳德飯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