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Mr. William Victor Gruman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一五七號 原 告 Mr. William Victor Gruman 即Linder Hotels AG(琳德飯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壹佰叁拾壹元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