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5164號上 訴 人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象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92年度訴字第51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