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八0號
- 原告
- 美商英特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曉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聶齊桓 律師
- 被告
- 鴻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匠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德產汽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被告與原告美商英特爾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
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限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及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詳為表明抗辯之理由
,並聲明所使用之證據方法。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釋明不可歸責之正當原因,不
得提出新防禦方法。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出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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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薛德芬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