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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減輕給付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洪純莉

原告
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律師
被告
聯訊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德
被告
永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鎮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宥萱律師
被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訴訟代理人
陳勇仁
被告
和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業
訴訟代理人
虞 彪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被告
香港商亞太星空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霍耀祖
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子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家弘律師
被告
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巨克安律師
被告
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鏘
訴訟代理人
張曉萍
被告
台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其茂
訴訟代理人
施棟梁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減輕給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尚後新臺幣伍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未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抗告,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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