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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三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三號

原告
鷹通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

 佰伍拾伍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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