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三號
- 原告
- 鷹通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杜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伍
佰伍拾伍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