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八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八七號
- 原告
- 陛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林律師
- 被告
- 大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珍律師
徐正坤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下次庭期日前提出原告曾重新製作「花蓮專用漁港第四期工程」防舷材之證明到庭,該證明並應先行寄送原告訴訟代理人請其準備。另原告亦應於下次庭期日前提出其購買系爭防舷材原料之成本證明,該證明亦應先行寄送被告訴訟代理人請其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