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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貞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原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灝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壽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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