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原 告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灝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壽多股份有限 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