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八號
- 原告
- 台灣愛克發吉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尹灝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壽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