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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一號

給付報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侯水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一號

原告
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必成

              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侯水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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