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三一號
- 原告
- 聯合晚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必成
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玖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貳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