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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

上訴人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嶺東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陸

佰柒拾叁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肆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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