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四七號 原 告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嶺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十二行、第五項第二行關於「四十八萬八千六百七 十三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四萬八千六百七十三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