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0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00號

原告
乙○○ 台北縣蘆洲市○○路二四三巷十八弄十號五樓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複代理人
吳青峰律師
被告
戊○○ 台北市中山區○○○路四一O巷二十三弄一號四樓
被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日昇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鼎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一三0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