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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八三號

返還票據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八三號

原告
昶鑫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被告
世技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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