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八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八三號
- 原告
- 昶鑫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徐玉蘭律師
- 被告
- 世技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六八三號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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