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六號 原 告 精良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叁佰柒拾伍萬零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叁萬柒仟貳佰貳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按被告人數準備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