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六號 原 告 精良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鳳 被 告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 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 記 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