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六號
- 原告
- 精良布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裕鳳
- 被告
-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