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八號
- 上訴人
- 聯鑫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乙○○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七二八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八號
右上訴人與乙○○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五七二八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肆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