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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告
運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被告
福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鍾賢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至五月間向原告購買品名「小四角(編號C00000-000)」及「煙斗(編號C00000-000)」之貨物數批,價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一元,原告嗣將前開貨物如數交付被告收訖,被告迄未給付上開貨款,原告屢次催告被告給付,仍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貨款。

二、原告交付被告之貨品,均經過被告之檢驗,原告否認被告所提「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所載原告交付貨品瑕疵情形之真正,原告所交付貨物並無瑕疵存在。

三、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九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負擔。(三)請准提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貳、被告主張:

一、被告自九十一年間起即向原告訂購「小四角(編號C00000-000)」及「煙斗(編號C00000-000)」等貨品,其交易方式為被告向原告訂貨後,由原告直接運送貨物至被告於美國之客戶Rubber,Plastic & Metal Engineering Corp.(以下簡稱RMP公司),雙方並約定若因品質不良遭客戶退貨或索賠時,由原告負全部責任。而自九十一年間迄今,被告因原告所交付貨品發生尺寸錯誤、電鍍脫落等瑕疵,遭RMP公司要求改善及退貨運回,所造成之損失已達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詳如附件「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依照雙方前開約定,應由原告負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於原告請求給付金額之範圍內主張抵銷。

二、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間確有如附件「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所載,被告向原告訂購貨品後,由原告直接將貨品交付訴外人RMP公司之交易行為。

二、上開交易行為中,發票號碼為HY13038/39、HY13068、HY13060/61之買賣貨款計九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一元,被告尚未給付原告。

肆、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原告所交付貨品是否具有瑕疵,導致被告遭受如附件「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所載之損害?被告是否因此對於原告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得主張與原告之貨款債權抵銷?

一、被告主張其向原告購買之貨品,具有尺寸錯誤、電鍍脫落等瑕疵,導致訴外人RMP公司向之追討如附件「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所載,總計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之改善瑕疵及退貨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訴外人RMP公司所具之退貨、扣款明細表影本七件、費用報告影本四件、發票影本十一件、進口報單影本一件、訴外人良賢報關有限公司出具之收費清單影本一件、訴外人凱達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運費明細影本一件等附卷可稽,衡以原告並不否認其出售被告之貨物,實際上係以訴外人RMP公司為收貨人等情,參以原告嗣確收到前開遭受訴外人RMP公司退貨之貨品一節,亦有吉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派車單影本一件在卷足據,被告所主張上開貨品瑕疵,及其因此遭受訴外人RMP公司追索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等情,自堪採信;原告空言辯稱所交付貨物並無瑕疵云云,洵無足採。

二、被告主張兩造約定若因原告所交付貨物品質不良遭訴外人RMP公司退貨或索賠時,由原告負全部責任等情,業據被告及原告各提出訂購單影本一件及三件(均載有:「若因品質不良遭受國外客戶退貨或索賠時,賣方應負全部責任」等語)附卷為憑,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因原告所交付貨品之瑕疵,為訴外人RMP公司追討改善瑕疵及退貨費用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被告主張其因此取得對於原告同金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為可採。則揆諸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規定,被告主張以其對於原告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對被告九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一元之貨款請求權互為抵銷,拒絕原告本件給付貨款之請求,應為可採。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伍、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代華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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