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楊代華
- 當事人運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福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運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被 告 福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鍾賢斌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至五月間向原告購買品名「小四角(編號C00000-000) 」及「煙斗(編號C00000-000)」之貨物數批,價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九十六 萬三千九百零一元,原告嗣將前開貨物如數交付被告收訖,被告迄未給付上開貨 款,原告屢次催告被告給付,仍未獲置理,爰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貨款。 二、原告交付被告之貨品,均經過被告之檢驗,原告否認被告所提「運佑工廠出貨不 良品明細表」所載原告交付貨品瑕疵情形之真正,原告所交付貨物並無瑕疵存在 。 三、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九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一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負擔。(三)請准提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貳、被告主張: 一、被告自九十一年間起即向原告訂購「小四角(編號C00000-000)」及「煙斗(編 號C00000-000)」等貨品,其交易方式為被告向原告訂貨後,由原告直接運送貨 物至被告於美國之客戶Rubber,Plastic & Metal Engineering Corp.(以下簡稱 RMP公司),雙方並約定若因品質不良遭客戶退貨或索賠時,由原告負全部責任 。而自九十一年間迄今,被告因原告所交付貨品發生尺寸錯誤、電鍍脫落等瑕疵 ,遭RMP公司要求改善及退貨運回,所造成之損失已達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 十三點四元(詳如附件「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依照雙方前開約定, 應由原告負擔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於原告請求給付金額之範圍內主張抵銷。 二、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如受不利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間確有如附件「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所載,被告向原告訂購貨品後 ,由原告直接將貨品交付訴外人RMP公司之交易行為。 二、上開交易行為中,發票號碼為HY13038/39、HY13068、HY13060/61之買賣貨款計 九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一元,被告尚未給付原告。 肆、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應在於原告所交付貨品是否具有瑕疵,導致被告遭受如附件「 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所載之損害?被告是否因此對於原告取得損害賠償請求 權,而得主張與原告之貨款債權抵銷? 一、被告主張其向原告購買之貨品,具有尺寸錯誤、電鍍脫落等瑕疵,導致訴外人 RMP公司向之追討如附件「運佑工廠出貨不良品明細表」所載,總計一百八十八 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之改善瑕疵及退貨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訴外人RMP公司 所具之退貨、扣款明細表影本七件、費用報告影本四件、發票影本十一件、進口 報單影本一件、訴外人良賢報關有限公司出具之收費清單影本一件、訴外人凱達 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運費明細影本一件等附卷可稽,衡以原告並不否認其出 售被告之貨物,實際上係以訴外人RMP公司為收貨人等情,參以原告嗣確收到前 開遭受訴外人RMP公司退貨之貨品一節,亦有吉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派車單影本 一件在卷足據,被告所主張上開貨品瑕疵,及其因此遭受訴外人RMP公司追索一 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等情,自堪採信;原告空言辯稱所交付貨物並 無瑕疵云云,洵無足採。 二、被告主張兩造約定若因原告所交付貨物品質不良遭訴外人RMP公司退貨或索賠時 ,由原告負全部責任等情,業據被告及原告各提出訂購單影本一件及三件(均載 有:「若因品質不良遭受國外客戶退貨或索賠時,賣方應負全部責任」等語)附 卷為憑,堪信為真實;則被告因原告所交付貨品之瑕疵,為訴外人RMP公司追討 改善瑕疵及退貨費用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百九十三點四元,被告主張其因此取得 對於原告同金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為可採。則揆諸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 項前段「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 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之規定,被告主張以其對於原告一百八十八萬九千七 百九十三點四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原告對被告九十六萬三千九百零一元之貨 款請求權互為抵銷,拒絕原告本件給付貨款之請求,應為可採。本件原告之訴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伍、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 敘明。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代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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