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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九○號

上訴人
運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五七九○號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陸萬叁仟玖佰零壹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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