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0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0一號
- 原告
-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國治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志
- 被告
- 朝閎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忠義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