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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0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0一號

原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志
被告
朝閎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義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約定書在卷。則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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