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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汪漢卿

  • 當事人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二號 原   告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複代理人  曹智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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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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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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