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一二號 原 告 永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倍速得彩色沖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 複代理人 曹智恆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