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二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二四號
- 原告
-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超能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乙第二項中關於「被告超能公司、乙○○、戊○○、甲○○連帶給付『一百五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二十萬九千六百三十一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