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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二四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二四號

原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超能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乙第二項中關於「被告超能公司、乙○○、戊○○、甲○○連帶給付『一百五十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二十萬九千六百三十一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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