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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七號

原告
愛德萬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林倩夷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叁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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