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康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映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映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叁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叁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