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六○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六○八號
- 原告
- 安昇索資訊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彼得費爾
- 被告
- 思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冠毅
- 被告
- 兆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思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雖登記為「台北市○○區○○路三段七號二樓」,惟被告思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連冠毅已到庭證稱,公司之主事務所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即已遷移至台北市內湖區,現台北市信義區已無營業(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訊問筆錄),另被告兆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據原告陳報係台北市內湖區,是本件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