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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五號

原告
天藍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集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卦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貳元,然依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五條第一項

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此項規定於主觀的訴之合併場

合亦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八年滬抗字第一號、七十年台抗字第四七九號判例參照)

。故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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