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 上訴人
-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本院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六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上訴人,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N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