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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上訴人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本院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六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上訴人,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N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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