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上 訴 人 奧得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本院九十二年 度訴字第六三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送達上訴人,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N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