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 原告
- 呈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孟維
- 被告
- 康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市○○○路○段一一六號十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石炳榮 住台北市○○○路四二七巷二三號一樓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素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