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八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威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訴訟代理人 辛○○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違約金欄「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