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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暵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內政部營建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

肆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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