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暵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內政部營建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
肆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六號
右上訴人與內政部營建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銀元玖拾萬玖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
肆萬伍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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