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團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林高竹

  • 原告
    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 被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原   告 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竹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八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住台北市○○○路○段九八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團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郵費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F0 ~T48 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 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