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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給付團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周玫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原告
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竹
被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路○段九八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住台北市○○○路○段九八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團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郵費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官 周玫芳

~F0~T48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
  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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