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團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六號 原 告 瑞士商庫奧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高竹 被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九八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住台北市○○○路○段九八號三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團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山富國際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伍仟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郵費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F0 ~T48 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 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