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815號
- 原告
- 渱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柱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2年4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49號訴訟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92年4月2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著有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可資參照。
本件原告於94年5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被告並於同日具狀同意原告之撤回,然因斯時本件訴訟在停止訴訟程序中,故兩造前揭訴訟行為並不發生效力。為使本件得依兩造之意思處分,是以本院於92年4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有撤銷之必要。
因訴訟程序停止中,94年5月3日原告之撤回起訴、被告之同意撤回,兩者均不發生效力,已如前述,故請兩造於本件裁定確定後,再重新具狀,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