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原 告 耿東華即東鑫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繆 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仟零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