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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
    陳博文

  • 當事人
    耿東華即東鑫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六九號 原   告 耿東華即東鑫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繆 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叁仟零捌拾捌元,折合新台幣玖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貳佰壹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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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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