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
- 原告
- 溫聲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秋陽
- 被告
- 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金德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