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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謝碧莉張明輝陳芃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一八號

原告
溫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秋陽
被告
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
法定代理人
金德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張明輝

法 官 陳芃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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