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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二五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二五號

上訴人
良維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日商日本長城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訴字第九二五號給付報酬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肆

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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