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 原 告
- 威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志清
- 送達代
- 被 告
- 好禮企業有限公司
- 設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五一之八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淵 住台北市○○街二六八巷四弄十號三樓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好禮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路六五一之八號四樓一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件附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周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