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三五號
- 原 告
- 威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志清
- 被 告
- 好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坤峰
-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年所為之裁定,應
- 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好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文淵住台北市○○街二六八巷四弄十號三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坤峰住台北縣中和市○○街一四三巷一○○之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