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壬○○、雷大衛、乙○○、丁○○
- 原告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汎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可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0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張勤 辛○○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 告 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大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汎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可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癸○○ 丙○○ 子○○ 寅○○ 甲○○ 丑○○ 庚○○ 己○○ 右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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