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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郭美杏
  • 法定代理人
    壬○○、雷大衛、乙○○、丁○○

  • 原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汎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可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一0號 原   告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張勤 辛○○ 複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   告 美商巴布科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大衛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汎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可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癸○○ 丙○○ 子○○ 寅○○ 甲○○ 丑○○ 庚○○ 己○○ 右十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嘉呈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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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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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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