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九號
- 聲請人
- 酷奇夢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芬律師
聲請人因與合峻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第
二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
二、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台幣壹萬肆仟柒佰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