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辛○○
- 原告
- 子○○
- 原告
- 丁○○
- 原告
- 辰○○
- 原告
- 巳○○
- 原告
- 乙○○
- 原告
- 寅○○
- 原告
- 戊○○
- 原告
- 午○○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丑○○
- 原告
- 己○○
- 原告
- 庚○○
- 原告
- 癸○○
- 原告
- 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衍維律師
- 複代理人
- 卯○○
- 被告
- 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飛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第七項中關於「卯○○」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