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
- 上訴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
如左: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