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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林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

上訴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如左: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李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勞訴字第六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