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四五號 原 告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深池 被 告 歐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年送達原告。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博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