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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林惠瑜姜悌文姚念慈

  • 上訴人
    甲○○與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鈞安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請 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三萬零五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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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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