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鈞安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請 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三萬零五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