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 上訴人
- 甲○○
右上訴人與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鈞安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請
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三萬零五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