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遷讓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林惠瑜姜悌文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珍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鈞安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號請

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五百四十三萬零五百零一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