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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0號

上訴人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劦鵬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0號於民國 9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