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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騰耀黃國永李媛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上訴人
劦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上訴人曾提出抵銷之抗辯,而該抵銷債權以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該案係由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80號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被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92年度重上字第580號仍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被上訴人猶不服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發回本院,現正由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審理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秦仲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2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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