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易字第923號
- 上訴人
- 劦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上訴人曾提出抵銷之抗辯,而該抵銷債權以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給付違約金事件訴訟(該案係由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違約金,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80號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被上訴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92年度重上字第580號仍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被上訴人猶不服乃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30號判決發回本院,現正由本院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6號審理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騰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