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肆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 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