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八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肆拾貳萬玖仟柒佰貳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