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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汪漢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上訴人
台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茂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一號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叁拾陸萬柒仟柒佰

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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