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台北市內湖區麗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即陳敦欣及參加人弘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92年度重訴字第12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佰零玖萬伍仟零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柒仟貳佰參拾伍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